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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7-03-21 09:40: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1日讯    去年11月来,福州台江区检察院探索推行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制度,着力推动罪刑均衡,兼顾公正与效率,提升诉讼质效。截至目前,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50件51人,无一翻供、上诉。

据悉,该院强化各方协作联动,与区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座谈会议,会签《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明确公、检、法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并由司法局提供援助值班律师保障。同时,出台《台江区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对快速办结案件、与律师协商量刑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作出具体规定,简化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加快办案速度。

而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达成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或免除刑罚的案件,该院积极对接相关举措,实现从宽处理,适用不起诉。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该院依据认罪时间段、主观恶性、节约司法资源程度制定“逐级折扣”的量刑减让规则,做到罪刑均衡。同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优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争取尽快办结。据了解,自该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平均羁押天数减少了8天左右。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院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并在庭前会议中再次进行控辩意见交换,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视情采用庭审程序,在不同的庭审程序中,均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此外,为提升司法公信,该院建立被告人权利告知制度,便于被告人在获知起诉的罪名和理由后进行考虑和权衡,并实行有效辩护制度,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明智性。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权和变更权,允许其在各个程序阶段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请求,以及申请在起诉前变更为不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依法保障被害人发表意见权,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合理关注被害人诉讼请求,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截至目前,未出现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引发上访、闹访的情况。

(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