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卖车权属不变更 开“自己”车成犯罪

2017-03-22 09:31: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2日讯    近日,泉州中院对庄某盗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赔偿被害人10万元。开走权属自己的车怎么却成了盗窃犯?至今泉州人庄某还是不太明白,也正是因为他的法律意识淡薄,才让自己走上了锒铛入狱的道路。

2015年3月,庄某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一茶叶店将1部价值14万元的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当场收下现金10万元后,将该车交付给孙某。事后,孙某多次找到庄某要求配合办理车辆权属变更,但庄某均不予配合。

同年6月,孙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某协助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7月25日,庄某获悉上述车辆停放于泉州丰泽区某小区内后,持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致使该车至今无法找回。

据承办该案的丰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庄某虽未将车辆权属变更至被害人名下,但其已收取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给被害人。此时,该车辆的财产权利已归被害人孙某所有,孙某已成为汽车的合法占有人。事后,庄某拒绝协助将车辆权属变更至被害人的名下,并采用秘密手段盗走车辆,已构成盗窃罪。

(庄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