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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新泉派出所原所长罗某徇私枉法、受贿被判刑2年4个月

2017-03-28 09:29: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从警不自律 终究以法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8日讯  3月15日,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原所长罗某上诉,维持原判。经连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连城县法院2016年11月29日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隐瞒事实

使无罪之人受到追诉

2004年7月5日,时任连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的林某(另案处理)为获取个人利益,指示当时任治安大队特别行动队负责人的罗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将某煤矿的股东黄某、桂某传唤至连城县公安局。

罗某为获得局领导林某的赏识,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桂某二人涉嫌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仅凭林某的指示,交待他人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内容为:连城县揭乐乡某煤矿二采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仍旧进行开采,于2004年7月5日被查获,拟立刑案侦查。于是,罗某根据林某的交代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二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事发后,二人合伙的股东李某昌到罗某家找其求情,希望罗某对二人从轻处理。期间,另一股东李某钦,通过林某的妻舅黄某华(另案处理)向林某求情,希望从轻处理。林某收受了李某钦贿送的钱款,并指示罗某先后对黄某、桂某取保候审。2004年11月19日连城县公安局撤销该案。

故意包庇

使有罪之人不受追诉

连城县新泉镇是温泉之乡。2010年7月份左右,该镇村民张某济和张某荣口头约定合伙,利用某温泉公寓原址经营天然温泉浴室,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2011年11月23日晚,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民警在某天然温泉浴室同时查获两对卖淫嫖娼男女,浴室老板张某济、张某荣通过江某清向时任新泉派出所所长的罗某求情,请求罗某对张某济、张某荣容留卖淫行为不予刑事立案,还许诺送给罗某2万元。

罗某碍于江某清的情面且贪图好处,就授意他们编造了两人是分别经营A温泉浴室和B温泉浴室,还编造了新泉派出所在A温泉浴室和B温泉浴室分别查获一对卖淫嫖娼男女的事实。后罗某对两人分别呈请行政处罚。最终二人各被罚款人民币500元,A温泉浴室、B温泉浴室各被罚款人民币2万元。事后,罗某收受了二人通过江某清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2015年8月21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济、张某荣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10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济、张某荣犯容留卖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利用职便

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罗某从警多年且担任基层派出所所长,从1994年9月参加公安工作直至案发,为了能得到提拔重用和谋取个人私利,滥用司法权力。为讨好个别领导和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最终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经检察机关查明,罗某2004年7月至2015年4月利用长期从事公安工作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4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罗某除在查办张某济、张某荣案件过程中收受人民币2万元外,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部分浴室、宾馆、烟花爆竹经营者和赌博者贿赂共计人民币12.41万元。案发后,罗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