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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踪影全无 该如何维护权益

2017-03-29 14:37: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9日讯  严先生:2010年的时候,我经朋友介绍借款20万元给他人,约定利息按年结算。可是,2011年后我就联系不上对方了,且发现对方的房产已卖。目前,我手里只有对方按手印的借条和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请问,我的20万元借款该如何讨回?

【解答】

颜洁(仙游县法院法官):严先生,您好! 出现这种情况,您首先应该审查下自己持有的借条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还没有过诉讼时效,那么您可以依法及时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如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及时对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不论是否有其他财产,通过向房管部门调查取证必须收集到债务人已变卖的房产相关资料,如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凭证、买受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