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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未婚生子同居 能否诉请解除关系

2017-03-30 11:29: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0日讯  许小姐:我和小张因打工认识后相知相恋,女儿出生后我们回老家举行了简单的订婚仪式,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经过长期的相处,我已经无法忍受小张酗酒、赌博的恶习。请问,我能否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解答】

吴静(诏安县法院法官):许小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内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您无法就和小张同居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您可以就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