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爱鸟周,说说那些犯法事

2017-04-01 13:37: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日讯  3月25日至31日,是我省第33个“爱鸟周”,此次爱鸟周活动主题为“依法保护候鸟,守护绿色家园”。法官们精心准备了一些案例,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进一步加深群众对鸟类的认识,增强爱鸟护鸟意识。

案件①

男子卖野生鸟被逮

2016年12月4日,李某在明溪县综合市场闲逛。突然,他发现有人正在叫卖几只野生鸟类,“识货”的李某立刻起了兴趣。“我先买下了,再转手卖出去,说不定就赚了!”最终,李某以230元的价格收购了5只野生鸟。李某本心想将收购的5只野生鸟出售赚一笔,不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中一只为活体黑翅鸢,属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近日,明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黑翅鸢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李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②

3人非法狩猎落网

2016年12月6日,江某生等3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铁夹、锯子、柴刀等工具,进入明溪县夏阳乡紫云村的福建省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牛洞坑山场,放置14只捕兽铁夹进行狩猎。

3人正欲离开现场时,被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3人使用的狩猎工具铁夹为我省禁用狩猎工具。且201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属于我省鸟类禁猎期。

法院判决:

明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生等3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3人拘役各4个月。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一些犯罪嫌疑人事后表示自己不知道所买卖的动物为野生动物,也不知道自己所捕猎的是野生保护动物。不知法也不懂法,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据了解,目前我国有1700多种野生动物被列入“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目录。“三有动物”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即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700余种“三有”野生动物中,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别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法官提醒市民莫因一时兴起或是一点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上犯罪之路。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平 黄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