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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兰子禄的刚与柔

2017-04-07 15:33: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执教17载,桃李满天下;从律12年,维权做公益——这便是兰子禄,为公共利益辩护时果断坚决,保护未成年时却心生柔软。今年3月,兰子禄荣获2016中国首届律界公益榜最佳公益普法奖。

    近日,记者采访了这位“公益律师”。他说:“公益案件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输赢,而在于引导民众去思考、推动社会进步。”

 

刚硬维权

200元罚单宁可多花一万元

 

    1987年,兰子禄从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后,一直执教于龙岩市武平一中。2004年,因对法律兴趣浓烈,桃李满天下的他毅然辞职,转行做了律师。

    都说转行容易入行难,但凭着扎实的功底和对法律的热爱,兰子禄很快进入律师的角色。2005年,一起“律师不服电子眼状告交警”的公益案件让兰子禄初入行便声名鹊起。

    彼时,兰子禄在漳龙高速上行车时,被交警拍下了一张照片并认定为“超速”行驶,罚款200元扣3分。“高速测速为何不设提示牌?凭一张照片如何认定车辆超速?交警是否有“暗中执法”的嫌疑?”敏锐的兰子禄一下子抛出多个质疑,由于此事关乎广大驾驶员的利益,兰子禄决定向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提出诉讼。

    “这是个公益性质的案件,我希望通过个案改变交警的执法理念:执法应重在预防教育而不是处罚。”两年的时间里,兰子禄奔走龙岩和漳州,自费一万多元为广大驾驶员们讨说法。最终,该案被驳回,但兰子禄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了高速交警执法的规范化。其中,最直接的胜利就是推动高速测速提示牌的全面安装,促使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分路段、分车型限速的相关条文。

     “公益官司一定要打,它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输赢,而在于引导民众去思考、推动社会进步。”虽然维权成本很高,但只要是影响面广的公益案件,兰子禄都义不容辞。“全国首例话费为何不按秒计费案”、“生命同价:福建首例农民进城务工遇车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一个个公益要案在他的辩护下,不仅成为全国性典型案例,还推动了相关机制的改善和提升。

     2010年6月,兰子禄入选“福建好人榜”助人为乐好人;2013年2月被福建省司法厅授予“2010-2011年度福建省优秀律师”;2016年9月,兰子禄还被表彰为“民建全国社会服务先进个人”。

 

暖心援助

为保护未成年人辗转10万余公里

 

    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用法,预防和远离犯罪,是兰子禄认为能发挥律师“社会效益”的另一件大事。

    2005年元旦,兰子禄为一名七岁小姑娘兰某代理医疗事故案。其母亲在地方卫生院人工破膜取胎,大出血后死亡。为了帮助小姑娘争取经济赔偿,他辗转长汀、龙岩、福州等地取证,并申请取得医疗事故鉴定。一年后,法院最终判决卫生院依法赔偿兰某医疗损害赔偿款113385元。

    2007年5月,福建某中学10名未成年学生参与抢劫,6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案件被移送至法院并提起公诉,涉案被告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忍花蕾就这样凋谢,兰子禄多方查找证据,收集笔录,并帮助石某上诉。最终,法院终审改判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石某得以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现在,他们中的很多人一直跟我有联系,结婚生小孩也会叫我去喝喜酒。”兰子禄说,这些琐碎的往来让他十分高兴。2008年12月,因在未成年事业上贡献突出,兰子禄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

   “每个人犯罪都不是天生的,特别是未成年人。”这是兰子禄心中的“执念”。近年来,他奔走在龙岩市高级中学、武平东留中学、实验中学、城厢中学等20多所学校之间,尽己所能地开展法制讲座。目前,已累计有师生听众6万多名,普法辗转10万余公里。

    除了法律援助,兰子禄也在经济上对未成年人倾囊相帮。他资助未成年学生,每年为他们补贴生活费和学费,帮助其完成学业。几年来,个人公益助学也达数万元。

     “保护未成年人任重道远,需要家长、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兰子禄说,这项事业他还要继续做下去,这是身为律师的社会价值。(通讯员  民建省委宣传处   陈宏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