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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法院首发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2017-04-14 09:22: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4日讯    贷款980万元没有偿还,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拍卖、变卖某水产公司的抵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对该起适用于特别程序审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裁定,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27天。

2014年5月份,平潭某水产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980万元,该公司提供自身的厂房,以及许某某等7人的商品房,为该贷款抵押担保,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贷款到期,该水产公司没有履行清除贷款义务,银行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平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抵押房屋权属和抵押债权范围明确,该银行有权按照合同行使抵押权。“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适用特别程序,在一个月内查明事实、作出裁决,准许该银行对被申请人土地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贷款本息及申请费用30930元内享受优先受偿。”平潭法院审判员李维说。

据介绍,设定抵押担保在民商事活动中广泛存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一种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可以就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与冗长、繁杂的诉讼程序相比,该特别程序简便、快捷,法定审理期限一个月,无需庭审,如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偿,加大了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记者 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