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
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9日讯 据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作为院长、庭长理应在办案时展现、发挥更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为其他法官办案作出表率。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同时,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意见还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 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要公开接受监督。意见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