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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分家协议》的效力确认

2017-04-24 10:05: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系无效遗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4日讯  一份《分家协议》让母子对簿公堂。而由他人代写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日,晋江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陈某获得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4/6份额,两名被告蔡某甲、蔡某乙分别获得1/6份额。

【案情回顾】

叔叔替父代书遗嘱

母子为房对簿公堂

陈某与蔡某于1977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生育了蔡某甲、蔡某乙。2014年,蔡某去世,其生前在村分配的宅基地上出资建造了一层房屋(土地面积为2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此后,陈某与其两个儿子因土地、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她认为自己应分割取得其中一半,余下部分由蔡某甲、蔡某乙均分,请求法院对其丈夫遗留土地及该土地上建造的一层房屋进行依法继承分割。

蔡某乙对其母亲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蔡某甲则称,他们家的土地及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蔡某名下,但这土地当时是以家庭4名成员的名义向村集体申请的,并非全部属于其父亲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其父亲过世前留下一份《分家协议》,这份协议由其叔叔代写,根据这份《分家协议》,自己应该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

【审理与判决】

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陈某与蔡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俩人于1977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且均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有权享有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半的权益,其余一半的权益属于蔡某生前遗留,纳入本案遗产范围。被告蔡某甲主张本案诉争土地及房屋系4人申请所得,但本案土地及房屋权属均登记在蔡某名下,并无体现其他共有权人,蔡某甲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那么,各方当事应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蔡某的遗产以及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甲提供的《分家协议》属代书遗嘱,却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据此,认定蔡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