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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 老板藏匿近3年

2017-05-02 09:31: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劳动监察部门:此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日讯   近年来,随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恶意欠薪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得到了切实保障。但仍有少数人铤而走险,最终不但要依法支付工人的血汗钱,自己还要被判刑。这不,福清一服装加工厂老板黄某拖欠20名工人工资近5万元,事后其躲匿多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最终还是落了网。

2014年4月22日,外来工罗某等18人到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称在福清市宏路街道一家服装加工厂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劳动部门查实,该加工厂未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黄某,其租赁宏路街道尚里村一民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制作服装。

据初步统计,该加工厂共拖欠20名工人工资47825元,事后工人始终无法联系上黄某。当时,福清市人社局考虑到工人生活困难等情况,从福清市应急保障金中先行垫支在现场的18人工资共45715元。

2014年7月14日,福清市人社局依法将黄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躲匿近3年后,黄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随后将所欠的工人工资及赔偿金汇入财政专户,由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代为偿还支付。

黄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福清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警示和震慑有拖欠劳动报酬倾向的用人单位,他们将继续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本报记者 陈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