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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工人被迫转岗停工 诉请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017-05-02 09:36: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应与劳动者协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日讯   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该如何维权?大田县的45名工人就遭遇了被迫转岗停工,后经法院调解,用人单位分批次支付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1998年开始,邱某妹、郑某英等45名工人陆续来到大田县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打工。2015年12月,按照企业经营计划,该公司关闭了部分车间,并要求邱某妹、郑某英等45名工人去其他岗位或者是异地生产厂继续上班,并停发了工资。

“我们为公司辛苦工作了十几年,如今要让我们转岗,还不发工资……”邱某妹、郑某英等人气愤不已,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无果后,工人们只好到大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仲裁支持了工人7000-35000元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但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2016年7月分别向大田县法院起诉及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调解:

停发工人工资无法律依据

分批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大田县法院考虑到工人权益的保护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认为该公司要求变换工人们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一致,但公司因生产经营问题关闭车间后,未能与工人协商,而强制要求工人到其他生产岗位和异地生产厂上班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停发工人工资无法律依据,拟驳回该公司的申请。

经三明市中院与大田县法院多方协调,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该公司分批次支付45名工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负有向劳动者提出协商的当然义务,而且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地履行协商义务,即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随意变更,如不得大幅度降低劳动报酬、不得大幅度降低劳动者的岗位等。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论是因为客观的原因还是主观的原因,无论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均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必要时还应当提供一定的便利,以降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者带来的影响。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