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汽车当新车卖 消费者状告经销商
法院:此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退一赔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3日讯 新车到手本是喜事一桩,然而厦门的陈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通过相关机构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他刚购买的新车竟然是二手车。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汽车经销商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3倍赔偿金。 2015年11月6日,陈某向厦门迎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公司)购置了一辆新车,购车款为61万元。陈某先支付10万元作为预付款,接下来又分4次支付了车身价、挂牌费、购置税等费用共计68万元。 2016年1月26日,迎驾公司将新车交付给陈某。出于谨慎,陈某联系了相关机构对新车进行检查。结果,查明该车曾在2015年9月14日在河南省信阳市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过保养,保养时车辆里程数为3055。 发现被骗,气愤不已的陈某一纸诉状将迎驾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与说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该案中,迎驾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其交付的车辆是否新车应当知晓。迎驾公司明知交付的车辆不是新车仍提供给陈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定迎驾公司将二手车冒充新车出售给陈某,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已构成销售欺诈。故法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迎驾公司向陈某返还购车款610000元,并支付购车款3倍赔偿金1830000元。 (本报记者 余凌云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陈小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