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法院判处异地被告人非监禁刑暖人心
为了醉驾男子的年幼儿女健康成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9日讯 “法官,谢谢您,我一定痛改前非,再也不醉驾了。”近日,贵州男子杨某某得知自己因醉驾被惠安县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结果后,对法官感激地说道。 2016年7月初,杨某某在惠安县城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着谢某某行驶当中,与对向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他和谢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2.93mg/100ml,涉嫌醉驾。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谢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惠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杨某某在惠安一鞋厂打工,家中有一个9岁儿子和一个4岁女儿需要照顾,其妻子病故、父母亲过世,目前在惠安尚无其他家属可以代替杨某某监护这双未成年子女。 “若对杨某某判处实刑,他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将无人照顾。”承办法官介绍说。现实中,成年犯的未成年子女大多为生活较为困难、心理问题较多、需要全社会关爱的群体。成年犯的配偶为了寻求生计外出务工,往往没有时间精力照顾孩子,而是交给长辈或他人看管。由于家庭的缺损,造成成年犯的未成年子女的性格缺陷,通常表现出孤僻、内向、任性等性格弱点。而且,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其家庭的管教相对于正常家庭的孩子要疏松得多,若缺乏积极引导,在一定内外因素作用下极易导致行为习惯失范,沾染不良习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了成年犯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我院不断探索成年犯的未成年子女帮扶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惠安县法院在审前对杨某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但贵州省剑河县司法局不同意对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而是走访杨某某工作所在的惠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公司所在辖区司法所、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表。 经审理,惠安县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杨某某缓刑期间,由其公司及所在辖区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如此一来,杨某某也方便继续照顾一双子女。 此次,为了使杨某某的一双未成年儿女能够健康成长,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异地被告人非监禁刑是该院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创新举措。 近年来,惠安县法院少年审判庭结合新时期少年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法情相融、多策并用”的少年审判之路,不断务实探索,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提升,少年审判“惠安模式”日益成熟。先后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少年审判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被授予“福建省十佳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12-2013年度省级青少年维权岗”,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并荣记集体二等功与集体一等功。 (本报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周泽强 李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