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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销售收入逃税 企业法人获刑一年

2017-05-10 09:21: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被追究刑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0日讯   福建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福安某房地产项目及销售宅基地中,故意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40多万元,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日前,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以“收款收据”形式逃税

2002年4月至2005年11月间,郑某某在担任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该公司开发福安市甘棠镇某房地产项目并销售111透宅基地中,未领用税务发票,使用“收款收据”收取销售款项,从中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该公司在上述项目开发、销售中,实际销售收入在1378.35万元以上,共应交税款978628.5元以上,但是该公司仅在2004年至2005年2月间向福安市地税局甘棠分局申报销售收入1024.5万元,共交税款624945元,从中逃避缴纳税款353683.5元。其中,2003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宅基地预收款收入106.3万元,共应交税款74410元,而该公司未申报纳税,偷税比例达100%。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11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福安市地税局接到举报,于2007年8月6日对该公司偷税案立案,并于2008年7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该公司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11年11月16日,郑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012年7月3日,福安市检察院决定批捕郑某某,并提起公诉。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未予认定自首情节。2016年12月13日,福安市法院以逃税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郑某某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系福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起逃税案。本案的下判对于打击逃税犯罪,维护当地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说法: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第三项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鼓励涉嫌逃税的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给予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