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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通报5起货车违法事故典型案例

2017-05-12 08:48: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追尾挂车 三人殒命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2日讯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了5起货车典型违法、事故案例。这5起货车违法事故典型案例中,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酿成亡人悲剧的,也有操作失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省交警总队表示,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警示货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提升货车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2017年4月4日15时30分许,王某清驾驶“闽BGXXXX”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吴某、杨某某(系王某清表嫂)、王某荣(系王某清儿子)、龙某(系王林清妻子)四人沿324国道由福清往莆田方向行驶至324国道71KM+400M新厝镇路段时,遇李某某驾驶的“沪DJ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的“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停在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王某清驾驶的客车车头右侧与挂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杨某某、王某荣两人当场死亡,龙某送医院途中死亡、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事故原因系王某清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造成的,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军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发生故障,未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且停放时未开启双闪警示灯、未在车后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牌的行为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王某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一】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致亡人悲剧

2017年4月4日5时30分许,高某驾驶一部闽D9267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翔安区新店镇翔安南路与洪钟大道(漳东线643km+100m)交叉路口时,与路口内由彭某果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事故发生后闽D92672号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向右侧翻并压住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彭某果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高某驾驶加高栏板载物超载的闽D92672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控制驶入路口,高某负全部责任。依法对高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高某现已被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超速行驶肇事酿3人死亡惨剧

2017年4月4日15时30分许,当事人王某清驾驶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吴某、杨某某、王某荣、龙某四人沿324国道由福清往莆田方向行驶至324国道71KM+400M新厝镇路段时,遇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停在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王车车头右侧与李车尾部左侧相碰,造成当事人杨某某(系王某清表嫂)、王某荣(系王某清儿子)两人当场死亡、龙某(系王林清妻子)送医院途中死亡、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清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军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发生故障,未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且停放时未开启双闪警示灯、未在车后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牌的行为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杨某某、王某荣、龙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王某清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对其采取取保侯审强制措施。

【案例三】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出亡人事故

2017年04月15日下午,邓某某驾驶鄂C9309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42县道自鲤城街道往度尾镇方向行驶在路右慢速车道内,16时45分,行经县道242仙度线6KM+700M肇事路段,未能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内由陈某某驾驶闽BLP494号二轮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致鄂C9309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在路右慢速车道内与闽BLP 494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并碾压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邓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邓某某已被逮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四】驾驶人操作失误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1日5时41分,林某驾驶闽DC038R号轻型厢式货车,因车辆故障临时停放于泉州市区田安南路千亿华园路段请陈某进行维修,因林某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在陈某仍在车底维修时,林某挂入倒车档,致闽DC038R号轻型厢式货车倒车时,左前轮碾压车底维修车辆的陈某,造成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林某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本事故,其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吊销林某机动车驾驶证,追究林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五】无证驾驶后果可怕危害大

2017年4月23日,邓某某驾驶粤BU8388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长深高速公路由浙江庆元往福建松溪县方向行驶,当日9时15分许,途经长深高速公路闽浙省际口遇执勤民警检查时,邓某某提供了一本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经核查,邓某某未取得“B2”及以上驾驶资格,其行为已构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记12分。

(见习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