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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意搭载朋友 出交通意外成被告

2017-05-22 09:16: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相熟的朋友要搭便车,小肖(化名)出于好意顺带捎上一程。谁料途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要求赔偿。小肖在付了4万元医疗费后不愿再付款,搭乘人将小肖告上法庭,原本形影不离的好朋友最终对簿公堂。

2016年7月3日,小肖像往常一样开着车子出门上班。就在小肖发动车子时,好朋友小平(化名)来到车前,请求搭车一起外出办事,小肖欣然应允。

到达目的地后,小肖将车停至车位时,误将油门当刹车一脚踩下,致使车辆驶入河中,坐在后座的小平因此受伤。小平入院治疗后,小肖为其支付医疗费4万元。

在小肖看来,自己不收小平一分钱开车送他,发生事故后自己也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算是“仁至义尽”了。可是,事后小平的伤情经鉴定,发现其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评定为十级,如果要继续治疗,后续的费用还需要12万多元。

“虽然我是搭他的车,但也是由于他的驾驶失误导致我受伤,后续的医疗费用也要由他来付!”随后,小平向清流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肖支付后续医疗费12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担责七成

近日,清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小平乘坐小肖驾驶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小肖未向小平收取费用,故本案系好意同乘。小肖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踩而发生事故,因其过错致小平受伤,小肖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但考虑小肖不享利益而承担义务,小平只享利益而不承担义务,有悖善良风俗,对好意同乘行为,在法无明规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小肖的责任,故酌情认定小肖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与一般的承运、客运合同有所区别,驾驶员并不对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好意同乘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自愿提供帮助的。但是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承担人身受损或者丧失生命的风险。因此,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但是,好意同乘又是驾驶员或车主出于好意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一般的承运、客运合同一样承担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对驾驶员和车主也是不公平的。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也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酌情减轻驾驶员和车主的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巫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