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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醉驾入刑需防自由裁量权过大

2017-05-22 09:42: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有关醉驾入刑“松绑”的说法,近日引发舆论的持续关注。前几日,最高法针对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对醉驾“轻微”的作出如下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还决定,自5月起,在全国部分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项罪名的量刑规范进行试点,为期半年。

有媒体报道时冠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从而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引发法律界的各种解读,网友们更是众说纷纭、看法各异。事实上,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和醉驾列入“危险驾驶罪”之后,“开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今无论亲朋聚餐还是婚庆喜宴,只要有人以开车为由拒喝酒,人们大多予以宽谅,不再强行劝酒。而各地的酒驾和醉驾行为也大幅下降。公安部去年4月发布的数据显示,5年来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247.4万起,与法律实施前5年环比下降34%,醉驾更下降了38%。

显然,“醉驾入刑”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提高贡献不小。而法律能如此短时间变为妇孺皆知的常识,成为社会的行为准则,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法律的刚性与有力传播。尽管有专家称,当年法案推出时并未有“醉驾一律入刑”的提法,并称是媒体的一种误读,但当初的法律条文确实对“醉驾入刑”未附加任何条件。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中也确曾要求:“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可以说,正是这种严格执法确立了法律的威严与震慑力。

诚然,醉驾在现实中的危害确实差异很大,一些明显轻微的醉驾“一律入刑”也不合理。如广州去年就发生一起医生酒后由代驾送回小区,但代驾走后小区保安要求挪车,因现场无人相助,医生只得自驾,结果刮花两车,后医生被控罪、获刑并可能丢掉公职,经上诉后方免予刑责。类似案例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因此,最高法对醉驾等犯罪行为的量刑予以规范和完善,是必要的,也于法有据。刑法总则中就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也适用于醉驾等行为。

但是,民众的担忧与质疑也不可忽视。这不仅基于醉驾行为的潜在社会危害与风险,亦在于现实存在的选择性执法等诸种弊端。“当法律开了个小口,现实会不会破个大洞”的担忧并非毫无来由。更何况,即便在“一律入刑”的严苛环境下,仍有人铤而走险,而一旦有关醉驾“松绑”或是否入刑“可商量、可找关系”等变为现实,那么醉驾行为会否大幅反弹,这确实不可掉以轻心。

从舆论的反应看,对醉驾从严执法显然是大众的共识。而且,醉驾入刑是一种预防性的惩戒方法,针对的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行为,有其特殊性。对这样犯罪行为的量刑与处罚,必须考虑法规的任何变动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试点时须进一步探讨完善相关法规条款,对具体执法与量刑应更加精准细化,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要有制度制衡,以遏止可能产生的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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