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会人员强索财物 小学生偷家里钱“消灾”
法院:此类“索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5日讯 家住福清市沙埔镇的王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平日里一向乖巧懂事的儿子王某甲怎么会做出偷窃家中财物的事情?经过王先生的再三询问,王某甲才吞吞吐吐地告诉父亲自己是为了免受学校附近社会人员傅某的欺凌,才从家中窃取钱财用于上供的。 殊不知,傅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敲诈勒索案。法官称,针对在校学生被欺凌案件的背后应探讨的并不是一己之责,而是全社会向校园欺凌说“不”。 2016年初的一天,21岁的傅某在福清市沙埔镇某小学门口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在校小学生王某甲、王某乙各索要人民币700元,并要求次日在小学门口交付钱款。第二天,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从家中窃取人民币700元后交给傅某。之后,王某甲、王某乙又先后多次受傅某的威胁交付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余元。 去年10月21日中午,傅某再次在沙埔镇某小学附近拦阻殴打王某甲,并要求其回家拿人民币600元,王某甲回家窃取钱财时被其父母发现后报警。去年10月22日1时许,傅某向福清警方投案。 审理与说法:强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福清市法院认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使用威胁手段向儿童索要财物,金额共计4600余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傅某已经着手实行最后一起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傅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傅某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该案发生在学校附近的欺凌案件,且是成年人多次欺凌儿童,社会影响极坏,依法酌情对傅某予以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傅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傅某违法所得4600元,依法发放给王某甲、王某乙。 据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校园欺凌说“不” 法官有话说 虽然该案是发生在校外的欺凌案件,但在校园内同样也存在着类似的欺凌现象,媒体也频频曝出有关校园欺凌的新闻,由此可见,校园欺凌事件不容忽视。 “以往校园欺凌比较隐蔽,有个别学生对同学进行敲诈勒索,都是在背地里偷偷摸摸地干,生怕被人发现。现在不一样了,欺负人对于一些学生来说成了‘能耐’,基本公开化了。”办案法官称,在一些学校,学生之间会形成团伙,甚至与校外人员勾结。 在青少年成长的关键阶段,校园欺凌往往会使受害者心生恐惧,害怕与人交往,甚至产生对他人和社会的抵触乃至仇视心理。同时,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惩戒和教育,极有可能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当前社会应提高对包括校园欺凌在内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重视程度,做好预防工作,避免这部分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真正向校园欺凌说‘不’。”办案法官说。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何璐莹 林怡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