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款后无力偿还 保证人代偿后起诉追偿
法院:支持保证人的诉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5日讯 仗义为朋友作担保,结果朋友借钱后不还,保证人代为还款后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将乐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依法支持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31日,黎某为朋友何某提供担保,帮助何某顺利地从银行贷款了3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的一年内,何某只是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借款本息的15万元未归还。 因何某当时资金困难无法归还,无奈之下,他请求黎某代为归还这15万元。考虑到双方都是好朋友,2015年8月,黎某便从他人处借款15万元,替何某归还了银行的借款本息。何某答应黎某,等自己手头宽裕了,一定尽快归还15万元钱款。 然而,两年过去了,黎某还是没有等来何某还款。黎某认为,自己只是保证人,钱非自己所借,不能就这样替何某白白承担损失。为此,他多次要求何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何某不信守承诺,拒绝归还黎某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无奈之下,黎某向将乐县法院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何某在还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黎某作为保证人有履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义务。但黎某在担保范围内向债权人代偿本息15万元后,何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黎某诉请何某给付其代偿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遂判决何某偿还黎某代偿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本案中,何某及黎某与债权人之间是借款及保证合同关系。保证人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黎某之间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何某与保证人黎某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黎某诉请何某给付其代偿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时常有介绍人、见证人的存在,但是作为保证人时,一定要谨慎。因为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的义务或者没有还款的能力,出借人就可向担保人主张归还该借款。因此,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多加留心,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代为清偿后,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利益。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李波 邱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