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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处分干部“复出”厘清制度轨道

2017-05-27 09:35: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海峡法治在线5月27日讯  一则受处分干部重获任用的消息,近日广为传播。据湖北省黄冈市纪委通报,日前,黄冈市84名曾因“工作类失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经相关程序后重新获得任用。不因一次处分就彻底否定一名干部,让受处分干部有条件地“复出”,相关探索值得关注。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批“问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是受到法律制裁。及时惩处违纪违法的干部,让干部的“红线”意识更强,也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不过,干部受到处分后,如何管理、帮教,促其反省、及时改正,相关的系统化、制度化探索尚不多见。在此背景下,黄冈市纪委及时出台《对受党纪政纪处分干部回访的暂行办法》,探索和强化对受党政纪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管理、帮教等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这是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明确规定。“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于受处分的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干部“病了”,惩处只是用以警醒的手段之一,“治病”才是最终的落脚点。只要没有被开除党籍,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仍是党的一分子,应该及时给予帮助、教育和管理,促其“治病祛疾”。

实现“治病救人”,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化保障。在湖北黄冈,纪检监察机关明确了回访的制度要求,并提出,对彻底改正错误,在新岗位上做出新业绩,得到群众和组织认可的,可向组织部门提出提拔、重用的建议;对思想转化不彻底、工作懈怠的,责成所在单位进行重点教育;对受处分后再度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处分。84名受处分干部重获任用,有条件地“复出”,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也是对“能上能下”理念的切实践行。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黄冈重获任用的干部,均是因“工作类失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工作类失误”与贪污腐化等问题不同:一方面,经历过“失误”,这些干部对相关工作有了更深刻认识,会更讲究方法,有些教训会转变为经验;另一方面,用好这一批干部,也能激励更多干部在改革中放开手脚、依法依规敢于作为,减少“庸官懒政”。

“治病”“改过”之后,对于那些彻底改正错误,在新岗位上做出新业绩,并得到群众和组织认可的干部,按照相应制度规定、经过相关程序重新任用,也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中包容失误、鼓励实干的导向。

当然,须臾不可忘记的是,对于受处分干部的重新任用,必须慎之又慎,相关的决策、任用程序必须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唯有划定刚硬的“红线”,坚决避免“带病起复”,受处分干部的复出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左传·宣公二年》中的这句话,公众耳熟能详。厘清制度轨道,给予“改过”的受处分干部“自新”的机会与可能,是“治病救人”,也是形成“能上能下”的良性政治生态的客观要求。

(梁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