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转让房产 只为逃避履行债务
法院: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分家析产协议转让房产合同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2日讯 为了躲避债务,在上诉期间分家析产,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孩子,这样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吗? 这不,福清的薛先生借款10多万元迟迟不还,法院判决后,尚在上诉期间,其竟分家析产,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欲逃债。而一审和二审法官都认为,这种假借分家析产之名,而行逃避偿还债务之实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最终确认转让房产合同无效。 2001年6月,福清市法院判决薛先生偿还郑先生借款10万余元及利息。当年7月,薛先生夫妻与5个子女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将薛先生的一处房屋转让给儿子薛某,并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变更为薛某名下。 15年过去了,郑先生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薛先生并未履行法院判决。然而,直到2015年6月30日,郑先生才知道当年薛先生利用上诉拖延时间,在上诉期间利用分家析产方式,将其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薛某。转让完成后,又进行了撤诉。 去年1月,郑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薛先生与薛某通过分家析产方式转让薛先生名下所有房屋部分的合同无效。诉讼中,诉争的房屋已被拆除重建。 “薛先生为逃避债务,与其子薛某串通,通过分家析产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实属恶意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庭审中,郑先生直指焦点问题。 “我将房屋转让给儿子是事实,这是因为当年分家析产时另外两个儿子欠薛某钱,所以把房屋直接给了薛某,以抵偿他们之间的债务。”薛先生辩称,房屋转让行为可不可以他也不知道,但当时也没有人站出来说这个转让不行。 审理与说法: 上诉期间的转让房产合同无效 那么,在上诉期间,债务人薛先生可以向儿子无偿转让房产吗?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首先,恶意串通要求当事人均具有恶意,这种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订立合同或实施的其他行为将构成对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其次,恶意串通与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恶意串通行为在结果上直接导致了对他人的损害。 办案法官指出,本案中,薛先生与薛某之间的分家析产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他们之间的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看,薛某无偿受让薛先生名下房屋的实质为赠与行为,结合薛先生与薛某分家析产的时间(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节点,可认定薛先生与薛某分家析产的行为有逃避债务、损害原告债权的恶意。 “薛先生与薛某分家析产的行为,虽没有直接导致对原告债权的损害,但客观上影响了债权的实观,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办案法官表示,因此,薛先生与薛某通过分家析产方式转让薛先生名下所有房屋部分的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