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有实效
提升案件质效 建立诉讼式审查机制 3月3日,鼓楼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了一次特殊的审查——“诉讼式审查”,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开展诉讼式审查。 2月19日,郑某辉驾驶轿车行驶至福州市五一北路仓房街路口南侧路段临时停车,坐在车上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从车内打开左后车门准备下车,不料车门碰倒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苏某,苏某被后侧驶来的公交车后轮碾压致死。 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开展巡查工作
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综治宣传活动 审查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开门致被害人死亡是无意识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116万元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参会的鼓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郑某珠的行为系偶然发生的过失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经评议,一致认为郑某珠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鼓楼区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参考各方意见后,于当日对郑某珠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今年鼓楼区检察院为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效,切实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紧紧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机制”的改革目标,制定出台了该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和《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操作规范》,探索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的案件,可以决定启动“诉讼式审查”,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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