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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侦查拨开“酒驾者立功”迷雾

2017-06-12 09:56: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2日讯   公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具有重要意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却企图通过虚假的立功材料减轻处罚,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近期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很快戳穿了其诡计。

2016年3月21日2时33分许,陈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福州市二环中路思儿亭高架桥上桥处时,碰撞道路隔离护栏及T型交通标示支撑杆,造成其驾驶的车辆、护栏、T型交通标示支撑杆和杆上设备损坏及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0mg/100ml。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提出他有立功情节并出具立功证明材料。陈某某提供的材料显示,2016年9月8日晚上9时许,陈某某目睹了一起飞车抢夺的案发过程。同年9月26日,陈某某在乘坐从厦门到福州的动车上发现了飞车抢夺案嫌疑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

然而,在审查立功证明材料的过程中,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了问题。林某某抢夺案案发时间是夜间9时许,犯罪手段是飞车抢夺。“一般飞车抢夺速度都比较快,在车速较快又是夜间的情况下,他在100多米外能够仅看一眼就记清犯罪嫌疑人的容貌不太符合常理。”经办检察官表示。其次,飞车抢夺案抢夺的是iPhone手机,在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很有可能掌握到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个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原本就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

针对这两个问题,检察官向领导报告后,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特地赴该起抢夺案的案发现场,了解案发现场周边的基本情况。“案发现场地处城郊,周边较为荒凉,隔很远才有一盏路灯,夜间路面视线不好。”经办检察官对陈某某描述的跑步过程中目睹飞车抢夺的情形进行现场模拟,发现隔100多米基本无法识别人脸,“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能够记住犯罪嫌疑人容貌的可能性很小。”

随后,承办检察官到公安机关了解飞车抢夺案的办理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信息的确在案发后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掌握并采取了临控措施,林某某被抓获前公安机关已掌握了他乘坐从福州到厦门动车的信息,并且将该信息告知铁路公安,要求铁路公安在林某某乘坐从厦门返回福州动车的时候协助抓获。承办检察官通过技术手段调查,发现林某某抢夺案案发当时,陈某某的手机通话并不在案发地点,“也就是说很有可能他根本就不在抢夺案的案发现场”。检察官告诉记者,按照陈某某的陈述,他是在从厦门到福州的动车上发现并协助抓获林某某,但是当天陈某某的手机通话地点均显示是在鼓楼,这与陈某某自述的位置不相符合,也就是说陈某某很有可能根本就不在那列动车上。

结合自行补侦情况,经办检察官再次讯问了陈某某。在证据面前,陈某某最终承认立功材料是某民警为帮助他减轻处罚而虚构的。在此情况下,经办检察官依法不予认定陈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案件起诉后,鼓楼区法院以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为严肃法纪,经办检察官把某民警非法出具虚假立功的线索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反渎局审查。日前,该院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对非法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的民警立案侦查。

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规范、大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和效率。今年以来,该院已对10起案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锁牢证据链,确保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郑伟铃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