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3日讯 日前,在龙海市法院龙江法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最终,在法官悉心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姚某森获赔43万元。 2016年8月28日,受害人姚某森随连某祥到林某允的杏鲍菇原料加工场从事粉碎机操作工作。2016年10月,被告林某宁下班后在杏鲍菇加工厂打开电闸输电,造成正在清理粉碎机台的姚某受伤住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左前臂需安装假肢。事故发生后,姚某将林某允、连某祥、林某宁一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此前,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前已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三被告相互推诿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一些赔偿项目数额偏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日上午,承办法官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当庭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认为,被告林某允作为杏鲍菇原料加工场的经营者,是加工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受益者,对加工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连某祥作为雇主,是姚某森工作的直接受益者,对雇员姚某森的生产活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宁接通电源的作为直接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官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并就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及时予以赔偿,从而化解矛盾、避免诉累。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即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共同赔偿原告43万余元。至此,该案得以成功调结。 (陈志龙 李玉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