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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集中曝光18起典型违法、事故案例

2017-06-15 08:39: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5日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5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了解到,为进一步宣传交通严管措施,曝光交通陋习,提升群众文明交通素养,省交警总队集中曝光了在我省较典型的18起包括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典型违法、事故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促进驾驶人不断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1、【伪造变造号牌,疯狂违法145起】2017年5月9日10:18,福州仓山交警大队在福州市仓山区福峡路永南路口通过“福州市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布控的闽C292BU套牌车辆,该套牌车辆在福州市区疯狂违法145起。经查实,套用闽C292BU小车车牌实际为闽A973U0,公安交警部门查获时,驾驶人郑某除了使用伪造变造号牌外,还存在无证驾驶、车辆年检超过有效期等违法,仓山交警大队对驾驶人郑某开具“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3起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并扣留了车辆。郑某将面临3520元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

同时,福州交警部门已将闽A973U0小车套用闽C292BU车牌后在福州辖区的145起交通违法记录更正录入到闽A973U0小车上,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2、【无证驾驶、变造车牌】2017年5月6日9时许,龙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变造车牌为闽GEC621号牌(真实车牌为闽GFC62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梅列区碧湖检查站时,被梅列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龙某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300元的处罚。

3、【变更车道未观察路面情况】2017年5月20日10时48分,在省道307线招联社区路段,王某驾驶粤SE33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584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省道307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肇事地段,向右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影响同向右侧黄某驾驶的鲤城B0688号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导致鲤城B0688号电动自行车与路右沿发生碰撞,黄某向左侧倒地被粤S584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后车轮碾压,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王某驾驶粤SE33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584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肇事地段向右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事故因一方当事人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本交通事故发生,王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已被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超低速、变更车道】2017年4月22日7时31分许,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赣L0723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厦门往泉州方向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B道2291km+150m(厦门市同安区)路段,把车停在右侧应急车道内,2017年4月22日7时32分许,刘某某驾车从应急车道起步往第四车道方向变更车道过程中,被在第四车道上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闽D92902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导致闽D92902号重型厢式货车上乘员何某某掉落地上受伤,以及事故双方车辆损坏。经查证后,确认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法定最低车速,且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当事人刘某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罚款500元,记6分;当事人张某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无责任。

5、【疲劳驾驶】2017年5月18日14时23分许,驾驶闽CY012C小轿车驾驶员徐某某因疲劳,在进入高速时打盹导致车辆失控冲撞收费站外广场中央分离带,随后因慌张操作失当进一步撞向正在出口缴费的闽CV588B厢式货车,本起事故造成两车和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需要承担双方维修及路损费用约7万元;当事人刘某某本起事故无责任。

6、【酒驾、不让斑马线】酒驾、不让斑马线2017年5月8日21时许,郑某某醉酒(经鉴定,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45.1mg/100ml)驾驶闽GDK619号小型轿车沿省道金泰线由尤溪五中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省道金泰线267km+400m火车站路口时,遇怀抱儿童的行人于某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郑某某未停车让行,轿车直接碰撞行人于某后又与道路中的隔离护栏碰撞,造成行人于某当场死亡、怀中儿童受重伤以及车辆与隔离护栏损坏的后果。

该案中,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经施划有人行横道线的事故路段时,情绪激动,意识混乱,未能做到减速行驶,当他发现怀抱儿童的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无法控制车辆停车让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无证、酒驾醉驾】2017年3月25日3时左右,张某醉酒后驾驶闽AK092D号小型轿车沿西二环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福州总医院路段时,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后,车辆失衡连续翻滚到对向车道上,并与对方车道上李某驾驶的闽A658B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及中央金属隔离护栏损坏、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导致本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在本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事故的责任。

鉴于张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对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8、【多次酒驾、无证驾驶】2017年5月19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的陈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国道319线正兴路段看到民警在路面查纠交通违法,有意躲避。民警发现后驾车紧跟其后,将其拦下检查。经测试,其体内乙醇含量为23 mg/100mL,属酒后驾驶。在对其基本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时,显示驾车人无证,并且5年里四次酒后被查都是骑摩托车。第一次酒后被查是在2012年10月,第二次被查是在2013年6月,第三次被查是在2015年10月。四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在漳州还是首例。

陈某某多次无证酒后驾车,被查后都被公安机关处罚款和拘留,这次同样酒后无证驾车被公安机关合并行政拘留20天,罚款1000元。

9、【二次酒驾】2017年5月1日10时43分左右,当事人何某驾驶闽DU696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宁化收费站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72.3mg/100ml。经查询得知,何某于2015年9月25日9时57分在厦门翔安收费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现场处罚,其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当事人何某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

10、【醉驾、未设置警告标志】2017年5月11日20时20分许在旧回线28KM+100M,林某某(醉酒,其体内乙醇含量为209.4mg/100ml)驾驶闽H5E529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由松溪县郑墩往城关方向行驶途经县道830线28km+100m处,追尾碰撞临时停在路右侧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由蔡某某驾驶的闽HDY532号轻型货车尾部,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驾驶员林某某醉酒驾驶,经上坡转弯的事故路段,遇蔡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因故障占道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当事双方的过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11、【酒驾】2017年5月23日22时45分许,驾驶人吴某某驾驶闽EY9911大型普通客车途径福银高速闽赣省际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身有酒味,经检验认定,吴某体内乙醇含量为3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2、【未让直行车辆】5月20日0时20分,在厦门市翔安区324国道248km+400m路口处,蒋某某醉酒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闽DPL256号二轮摩托车,车上载王某某、黄某某沿324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翔安区324国道248km+400m路口时,与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由林某某驾驶的闽D9P33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林某某驾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发生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醉酒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超载行驶的行为且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经认定,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13、【肇事逃逸】2017年5月10日5时许,在漳州开发区的通元街,汪某某骑无牌电动车撞伤80多岁过路老人,见其弯腰但并未倒地,当场逃逸。老人忍痛追了一段后,流血不止倒地,被交警送到医院缝合30多针。事后,汪某某不仅逃逸还毁灭证据,将戴在头上的安全头盔和身上的上衣扔掉,把车藏在家中,连续三四天没有正常上下班,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根据法律规定,汪某某肇事逃逸不仅要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14、【毒驾】2017年4月21日22时46分,郑某某驾驶闽J22658号小型轿车从古田中天酒店出发沿六一四路往松台口方向行驶至塔山路段时,发生该车在快车道碰撞前方同车道同方向由魏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17年4月23日,郑某被抓获归案。

当事人郑某某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且行经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交通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在道路前方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导致发生追尾事故,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发生本事故的主要原因,且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没有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等候处理,而是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经事故认定,当事人郑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古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5、【毒驾】2017年5月15日22时许,宁德高速交警在福安北收费站开展夜查统一行动。高速交警在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闽A002E7小车上的驾驶员神色紧张。高速交警立即上前询问并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驾驶员黄某某谎称驾驶证与身份证都放在家中。高速交警利用警务通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查询后发现该驾驶员黄某某并无驾驶证且有吸毒史。高速交警立即将驾驶员控制住并对其随身物品和车辆进行搜查,在车辆后备箱内发现针管注射器、并在其身上搜出一把匕首。之后,高速交警立即联系当地派出所,与当地派出所民警一同将嫌疑人黄某某送往福安市第一办案中心进行调查。

违法嫌疑人黄某某陈述了其于2017年5月10日22时许,在寿宁县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并于2017年5月15日22时许驾驶闽A002E7小车并携带一把管制器具匕首,在福安北高速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的违法事实。经检测,违法嫌疑人黄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收缴管制器具匕首一把的处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16、【超载】2017年4月29日9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闽JY1802中型公路客运汽车沿犀山线行经屏南县棠口乡202省道犀山线188公里岚苑山庄附近路段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闽JY1802中型公路客运汽车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实际载人45人,车上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10人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进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2日屏南县公安局依法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处于侦查阶段。陈某某驾驶营运客车载人严重超员,依法罚款2000元,记12分,最高准驾车型降级。

17、【无证驾驶】2017年5月13日16时34分许,黄某某驾驶闽H630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3887挂),从翔安国道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翔安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厦门高速交警支队民警拦下检查,黄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被查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黄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2017年5月23日10时28分,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闽CW225M的小型汽车行至泉州环城高速31公里(上行)惠安南收费站,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4日,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

(记者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