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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毒物品 主动投案把刑领

2017-07-05 08:44: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伙同他人,分租三个场地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近日,漳州48岁的张某,因犯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刑。

2015年10月底,张某伙同“郭老板”(另案处理)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并约定由“郭老板”提供资金、生产原料及搅拌器等生产设备并安排技术人员,由张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募工人、购买部分生产用品,“郭老板”承诺每个月给张某干股人民币三万元。此后,张某分别租赁龙文区3处厂房和仓库作为生产场地并招募人员进行生产。

2016年1月17日,漳州龙文公安机关在辖区的厂房、仓库,当场查获张某制毒物品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反应器皿搅拌器等设备。经鉴定,投毒物品共计6000千克。同年2月1日,张某主动向警方投案。

近日,龙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犯罪预备、自首、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特约记者 刘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