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10 月1 日起施行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 定期公布失信名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2日讯 7 月21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一直是大众十分关切的问题,此次通过的《条例》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通过,对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地沟油台账制度,明确处罚标准 近年来,各地不断有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曝光,食品安全亟需得到保障与监督。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明确,包括地沟油、有毒有害原料制作的食品、注水肉等。 针对地沟油销售渠道隐蔽,监管难的问题,《条例》明确产生地沟油的食品经营者需对地沟油进行处理,建立生产和处理的台账。这一规定使得地沟油从源头生产上得到控制。此外,《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地沟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违法成本高,从使用动机上进行了有效遏制。 《条例》规定,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建立产生和处理情况的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网格化监管,定期公布食品生产失信名单 食品安全监督中,商家多,监管力量不足一直是个难点。《条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管体系,要求建立食品生产安全信用档案,使得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内容更加清晰,监督更为系统长效。定期公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将有力打击违法食品生产者,督促违法行为的改正。《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惩戒。 (见习记者 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