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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曝光 | 警惕四大乱象!出游高峰 安全第一

2017-08-05 12:31: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8月1日,天津武清区发生一起旅游客车与货车相撞的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48人受伤,涉事客车超速行驶、安全带均捆绑在座垫下方无法使用是导致乘客伤亡的直接原因。据公安部交管局数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国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189 起,造成 87 人死亡、377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578 万元。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公安部交管局日前曝光旅游客运车辆四大乱象,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假期出行,安全第一,发现违法违规车辆,坚决抵制,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乱象一:

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不落实 车辆失管失控乱象突出

目前一些客运公司采用承包经营、合伙经营、挂靠经营等方式,许多运输企业只对车辆收取管理费,对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实际车主及其车辆往往“以包代管”、“以挂代管”、“包而不管”、“挂而不管”,对于动态监控提示及动态监控系统是否开启、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驾驶人是否熟悉行车路线、行车路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超速和疲劳驾驶违法等不闻不问,管理教育缺失,造成车辆驾驶人肆意妄为,车辆失管失控现象严重,隐患突出导致事故发生。如2017年4月29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发生的一起死亡1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大客车原为班线客车,事发当日已“维修”报停,但车主却私自招揽旅游包车业务运营,企业对此并未及时发现,最终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2名无辜乘客丧生。

乱象二:

旅游客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违法驾驶乱象突出

据调查,一些旅游客车驾驶人在消费点停留时间较长,因此,有的驾驶人故意关闭车载GPS,以逃避监管。同时为弥补所耗时间,多拉快跑,置安全于不顾,常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野蛮驾驶等行为,再加上不少驾驶人对行驶路线不熟悉,遇紧急情况时往往猝不及防,采取错误应急操作方法,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如8月1日天津发生的死亡4人,48人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中,旅游客车驾驶人涉嫌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7月2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境内发生的一起死亡1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事的公交客车驾驶人也存在发现紧急情况,应急操作不当,猛打方向,加之速度较快车身倾斜失控后冲入对向车道发生碰撞,造成严重后果。

乱象三:

导游不履职,乘客安全意识不强,不系安全带现象突出

按照《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要求,旅游包车导游应当配合司机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但很多导游未按规定履职,而许多游客在乘坐客车时主动使用安全带的意识又不强,对违法行车行为缺乏监督,制止及投诉举报行为极少。在近年来多起事故中,发现客车座椅安全带缠绕在座椅底部骨架横梁处,乘坐人员无法使用,也未纠正制止或投诉举报,导致悲剧接连发生,令人心痛!如7月6日河北承德市围场县9人死亡交通事故及8月1日天津4人死亡交通事故中,均因安全带缠绕在座椅底部骨架横梁处,乘坐人员无法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后果加重,承德事故中死亡的9名乘客全部是大型客车侧翻被甩出车外后,再被所乘车辆砸压致死!

乱象四:

旅行社、运输企业追逐利益 非法运营乱象突出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但许多个人、保健品公司、旅游从业等各类人员通过微信、QQ群、微博、社区论坛、进村进社区等方式招徕游客,非法组织旅游,租用非法运营车辆。部分旅行社只按游客数量收取“人头费”,不按规定与运输公司、旅客签订旅游合同或放任工作人员伪造相关合同骗取包车标志牌的情况较为普遍。根据规定,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而实际上一些地方包车经营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部分旅游包车公司或不按规定领取包车牌,或向管理部门领取包车牌后交由驾驶人自行填写,或干脆伪造包车牌,甚至部分管理人员还非法向企业倒卖空白包车证。同时相关部门对旅游包车非法营运、包车牌证及企业和车辆GPS监控使用情况疏于监管。如7月6日河北承德事故中,涉事青岛籍旅游包车涉嫌使用伪造包车证。

客运车辆载人多,安全责任大。为全力保障暑期广大人民群众旅游出行安全,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分别于7月15至16日,22日至23日,29日至30日,连续三个周末严查大中型客车违法行为,共检查车辆 102.2 万辆次,查处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 4500 余起。下一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将统一开展集中夜查行动,重点查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和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并积极联合交通运输、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坚持“三严”,即严格动态监控措施,严管隐患突出企业,严查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公路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届时还将组织开展统一行动全国执法“大直播”行动,曝光典型案例,增强震慑效果,以案说法,取得“处理一例、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当前正值旅游出行高峰,客运安全风险加剧。为确保广大群众出行安全,公安部交管局提示乘坐客运车辆的群众,上车后请按规定自觉使用座椅安全带,切记:安全带——生命带!

在出行、旅游选择包车服务时,请选择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要乘坐私揽客源的“黑”客车。对驾驶人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接打手机等危害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劝告制止和举报。客运车辆驾驶人在发车前和行车途中要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并要依法安全文明驾驶,注意观察路况,严禁超速行驶、超员载客、疲劳驾驶。客运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查纠客运车辆驾驶人违规违法运营行为。旅行社要依法依规包租具备资质的旅游客车从事旅游活动,并严把安全资质审核关。旅行社导游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提示和监督,确保旅游出行平安。

作为乘客,乘坐大客车时,需要掌握哪些要点?公安部交管局特别制作了此篇客车安全乘车指南,请点击观看 ☟☟☟

 

相关阅读:法律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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