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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望风就不是偷? 法院:望风属共同犯罪

2017-08-15 09:18: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5日讯   长乐男子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在一次盗剪电缆中,仅仅负责望风的他竟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长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也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付出沉痛的代价。

那么,在普通盗窃案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情况,帮别人望风,实际上没有参与盗窃。那么这种帮别人望风算不算偷,要不要受到刑事处罚呢?对此,法官表示,同伙作案中,望风属于共同犯罪,仅是分工不同,应当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

别人盗电缆 他负责望风

去年8月20日晚10时许,男子王某伙同他人在长乐市体育中心附近盗剪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通电使用的路灯内铜芯电缆,共计33米。在此期间,王某负责在附近望风。

正当王某等人几乎得逞时,长乐市营前街道马头村治安巡逻队员发现了他们。同伙见状迅速逃离,但负责望风的王某被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派出所。

起初,王某认为自己仅仅是望风的角色,应该很快就能出来,但法院的判决给了他沉重的打击。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破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电力设备损失计7605.9元。日前,经长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退赔电力设备损失7605.9元。

法官细分析 望风系共犯

据办案法官介绍,望风是帮助他人行窃的帮助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应当以盗窃罪的从犯来定罪量刑。

本案中,王某与他人事先经过预谋共同实施犯罪,虽然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仅负责望风,但这只是他们之间对于犯罪活动的具体分工协作,但所起作用相当。其行为实际上也是实际参与了犯罪活动本身,并不是一种辅助或者次要作用。因此,王某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办案法官称,望风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具体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晨 陈霓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