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华为再掀“数据之争”
律师:服务器上数据,所有权属于用户 8月8日,针对华为与腾讯因用户数据问题产生的分歧,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已收到有关情况反映,正组织调查协调。工信部表示,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会依照《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此次争端,首先的问题是:到底数据是属于谁的?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IT业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虽然部分聊天记录会被保存在腾讯的服务器中,但这些数据的所有权仍归用户个人所有,因此这些数据也并非腾讯的数据。 至于华为声称“收集数据行为获取了用户的允许”,赵占领表示,这也要具体来看。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厂商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需要明示同意,明确披露信息用途、适用范围、时效等。而国内大多数厂商收集信息,大多是将隐私条款附加在长长的用户授权协议中,让用户打个钩就表示获得用户的同意,并且是一次授权、无限制收集和使用,用户并不一定清楚冗长的协议中到底说了些什么。因此只有明示同意,才能有效确保用户知晓条款内容。 专家:未获得微信授权,仍涉不正当竞争 毋庸置疑,用户数据的所有权是用户的,但用户数据的使用权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个人信息不同于网络行为信息,网络行为信息包含了输入字频、支付记录等,只要获得授权方不给第三方、不商业化,就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朱巍认为,带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不可以商业化使用。但是经过分析和处理的,用于分析用户行为、判断用户消费能力喜好,做精准广告的网络行为信息则属于大数据,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哪个公司开发就归哪个公司所有。对于企业来说,在用户信息使用上要严守4个原则:首先,不能使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的个人信息,这是底线原则;其次是伦理性原则,要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告知用户,并确保用户随时有权选择退出;再次,互联网公司使用用户数据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最后,要对大数据和个人信息进行区分,大数据是商业秘密,涉及市场竞争秩序。据此,朱巍认为,在这起数据之争中,用户和微信有协议,微信对用户信息有一定所有权。尽管华为称获得了用户授权,但如果未获得微信授权,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不过,如果华为手机只是通过微信获得未处理与分析过的用户数据,那么华为是否对微信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朱巍认为,即便华为手机获得的是没有处理过的用户数据,而不是经过微信商业分析的大数据,那么依然无法改变华为从第三方渠道获取数据的事实。华为跟用户的协议无法约束与腾讯的权利义务。 而且,有一个很现实的悖论,假设华为手机获得A用户授权,A用户B用户在微信中聊天,那么华为的行为势必侵犯B用户的权利——没有获得B用户的授权而读取信息,侵犯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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