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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启动时未及时关门 学生与人拉扯摔出车外

2017-08-22 11:03: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承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2日讯   客运汽车启动时未及时关门,导致乘车的农村小学生摔出车外。事发时,学生正与人拉扯因而失去重心,汽车运输公司以此认为自身不应负全责。那么,学生该不该为自己的行为担责?长期在城关上学的他,又该适用哪种赔偿标准?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车辆启动后未关门  学生调皮摔出车外

2015年4月30日,11岁的小朱在中午放学后,乘坐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回家。由于当时车上客满,小朱便随意坐在车门旁无任何防护的箱子上。车子行驶至中途时,有学生要求下车,客车司机便将车子停了下来,待人走后,立即发动车辆前行。然而,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坐在车门边的小朱因与人拉扯失去重心,从尚未关闭的车门摔出车外,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朱当即被送往福鼎市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其因本起事故致左锁骨骨折。2015年5月5日,医生为小朱进行了左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手术。随后,因病情好转出院,共住院32天。医生建议出院后再进行两个月的恢复治疗,并需在骨折愈合后再次入院取出内固定物。2015年8月25日,小朱申请伤残鉴定,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随后出具鉴定意见,小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农村户籍城关上课  赔偿标准以何为据

小朱出生在福鼎农村,为了让其到城镇接受更好的教育,其父母已支付了不菲的费用,此次事故的发生,又花费了数万医疗费。虽然该汽车运输公司已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但其父亲认为,这与小朱因该起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相比,仍是杯水车薪。

2016年6月2日,小朱向福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3550元。但该汽车运输公司认为,当天事故发生时,小朱系在与他人拉扯的过程中失去重心摔出车外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小朱是农村户口,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农村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与判决:汽车运输公司负全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事发当天,某汽车运输公司在接送学生放学回家途中,因其他学生下车,司机在未确定已经关闭车门的情况下即发动车辆前行,致使坐在车门旁边箱子上的小朱被甩出车外受伤。而小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通风险的判断及控制能力都很不强。虽然事发时其与他人拉扯,但该行为在造成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对于某汽车运输公司方面存在的过错而言较小,且小朱对该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有关规定判定,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对小朱在事故中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农村户籍学生在人身赔偿案件中适用哪种标准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给农村户籍学生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提供了法理依据。因此,小朱户籍虽在农村,但他长期在城镇学习生活,日常生活融入城镇,尤其消费与城镇居民无异,其身份、消费发生变化,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伤残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获赔。

据此,法院判定小朱主张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对于其主张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陈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