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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09-22 08:13: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2日讯   昨日下午,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10日,吴某乙佩戴“李某、F12530”的号码布参加“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医救治,当天上午11点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H公司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吴某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曾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有过错,二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三是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吴某乙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乙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被告厦门H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H公司、李某无须对吴某乙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服,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 王滢  通讯员 陈基周 郑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