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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拟建立评估制度

2017-09-26 08:56: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6日讯   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福州举行。当天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进行规定,增加“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条款。

此外,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要客观依据,并进行事后监管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收费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或者重要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收费项目、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并拟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的规定。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拟将原先违法收费行为的处罚罚金,由定额调整为“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

(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