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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多 妥善解决有方法

2017-09-26 09:42: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6日讯   在信贷紧张的大背景下,缺钱成为不少人经常遇到的烦恼。很多人为了周转资金,会选择民间借贷。然而,在还款中,借贷双方都会出现利息说不清、借条写不明等各种纠纷。那么,民间借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呢?以下两个案例值得大家借鉴。

案例①

黄金成质押物 有价无价如何定?

法院: 双方要对黄金的克数及价格做好约定

2013年3月,管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便向朋友蒋某借款5万元。管某向蒋某出具了一份填空式借条,借条写着“借款人管某因生意需要,向蒋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借款月息为2%。借款人在借条签字之日,出借人将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人”等字样,管某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

然而,该笔借款到期后,管某未曾支付蒋某借款本金分文。因多次催讨无果,蒋某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管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我是有向蒋某借过5万元,但我也给了他价值5万元的黄金担保质押,他也收下了。”管某辩称。此外,管某还说,自己出具借条时和蒋某并未约定利息,因为借条是填空式的,借条约定月利率2%是蒋某自行填写的,所以自己不应该支付利息。

而另一边,蒋某却说黄金不值5万元,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希望法院能够判决自己对管某提供的黄金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把所得的价款拿去偿还自己的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管某承认借条落款处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而蒋某提供的借条中有明确写明月息2%,该借条字迹清晰且未经涂改。若双方确未约定利息,管某在填写借条时,按常理应将利率栏划去,这是借款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现管某针对自己的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交其他证实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证据,且经法官依法释明后,管某自愿放弃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针对双方对质押物黄金的价值各执一词的问题,因蒋某提供了管某质押在其手上的黄金饰物及管某购买时店铺出具的发票,双方经质证后予以确认其价值。最终,法院判决管某应偿还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蒋某对管某提供的黄金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释法

在民间借贷需要用黄金质押借款时,双方要对黄金的克数及价格做好约定,比如通过对购买时店铺的发票等购物清单的确认。此外,利息的约定是民间借贷的重要约定,借款人应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当双方未约定利息时,必须将利息栏划去,避免因后期填写问题引发的举证困难。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叶春仙)

案例②

两次借款立字据 借款利率如何算?

检察院:超过法定利息法律不予支持

2015年元旦,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5%,陈某某依约付息至2015年5月31日止。

2015年3月1日,陈某某再次立据向黄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之后,陈某某未依约还本付息,黄某遂提起诉讼。

经审理,仙游县法院判决陈某某及其妻金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黄某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金某不服判决,向仙游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检察院发现陈某某向黄某借款15万元属实,但2015年3月1日立据借款1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而是原借款中新增的利息,该笔借款与原借款在判决中被记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为此,仙游县检察院向仙游县法院建议再审。

近日,仙游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同时,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检察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后,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借款本金部分虚假,借款利息超过法定上限,应当予以纠正。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曾俊龙)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1、借贷要有据。借贷前,啥都好说,借贷后,矛盾百出。所以为了不致使借贷双方的关系恶化,借贷前讲清条款,白纸黑字立据是非常必要的。

2、约定好利率。利率一直以来就在借贷行为之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借款人期望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借款,放款人则向来想从贷款中赚取一定的收益。期望归期望,意愿归意愿,约定的利率还是要约定在合理且合法的区间内。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在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波动,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如,现行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0%,则民间借贷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就不得高于24%,高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3、借贷款项用途要合法。法律支持民间借贷依据贷款去向合理合法之上,所以若贷款用途不当,法律也不予保护。

4、借贷双方要区分借条和欠条。一般而言,放款人要尤其注意这一点,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借条和欠条存在一定区别,借条反映双方借款合同关系,作为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正式凭证,它的诉讼时效要长于欠条的诉讼时效,也即在保护放款方应享受的利益方面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