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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制售假烟 提供协助同获刑

2017-10-18 14:37:39 来源:

明知他人制售假烟,仍为其运输原材料、望风等,最终被法院判定与制假者同罪获刑。近日,大田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郑某、蔡某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

2016年4月,郑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结识,经协商张某以半年9000元价格向郑某租赁厂区,郑某还协助做好修建厂区事宜。5月底,该处建成厂房,在生产车间内安装卷烟机并组织15名越南籍工人(已遣返越南)生产假烟。郑某明知该处生产假烟后仍以月薪6000元受雇为该团伙运送原材料及成品假烟的车辆带路、沿途望风,并为该制假窝点买菜、至高速路口接送、驾驶货车进出厂区等。2016年5月30日,该窝点将烟丝加工成烟支后,张某又雇佣蔡某以每趟800元的价格运输烟丝和烟支,蔡某明知烟丝、烟支系国家专卖产品,仍驾驶货车运输烟丝和烟支。次日,该货车在云霄县陈岱镇宝安村被云霄县烟草局查扣而案发。在此期间,郑某、蔡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800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蔡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仍提供帮助,期间生产的未销售烟支及假烟制品价值计人民币1399565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结合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包括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提醒大家莫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违法经营上述专卖品,避免因此惹上牢狱之灾。

(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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