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审议修订《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
拟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依照保护等级分类补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3日讯 22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 据了解,2001年以来,我省已区划界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4293万亩,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生态补偿不够充分等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此次草案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的提法,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承认承包者、经营者以及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保障这三类主体有权依法得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并规定资金主要用途。《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按照保护等级实行分类补偿。 此外,在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方面,《条例(草案)》也做了相应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等级,明确违规采伐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将生态公益林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对不同等级做了禁止和适度开发利用的不同规定。《条例(草案)》规定,非因教学科研需要或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以及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禁止采伐属于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未经批准采伐属于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记者 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