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长乐一银行原行长因受贿近170万元一审获刑4年

2017-12-20 11:52: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0日讯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最后因长期受贿而锒铛入狱。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原行长宋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悉,2011年至2016年间,宋某先后利用其担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向该行申请企业贷款过程中,在审批贷款、核定贷款利率、审核贷款授信额度、办理到期贷款转贷手续及发放贷款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企业人员以“过节费”“拜年费”等名义贿送钱款114次共计169.9万元。案发后,宋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

长乐区法院审理认为,涉事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宋某系经国家机关审核而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共计人民币16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