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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销售假冒创可贴 店主领刑并接“禁止令”

2018-01-30 13:47: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0日讯  为谋取利益,莆田男子李某在明知小贩所推销的是假冒药品的情况下,仍购入一批假冒创可贴,在其百货店里销售。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创可贴涉假案。

贪图利润“跨界”销售假药

李某从2006年开始在莆田涵江经营一家百货经销部,经营范围是百货、化妆品批零兼营。2013年初,同案人黄某(另案处理)来店内向她推销一批假冒的某品牌创可贴。李某听后觉得此货源不错,安全又可以挣多些钱,明知自己不具备销售药品经营资质,李某仍从黄某那里多次低价购进54箱假冒的创可贴,价值22680元,放在其店铺内销售,非法获利7000元。

2016年5月4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及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涵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李某的百货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假冒创可贴123盒及记账1本。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54盒假冒创可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假药。

依法处刑罚宣告“禁止令”

经涵江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数额达2268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所退交的违法所得款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对李某的判决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群众对医疗器械造假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较高的警惕心,受利益的驱使,不法分子往往盯上这块“糖”。群众购买此类产品应到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店购买,以免购买到假冒产品伤害身体,不要为了图方便,在就近的小卖部购买。假冒创可贴对人的伤害性特别大,如果没有经过严格消毒,患者使用后伤口就可能被细菌感染,随后出现红肿、热痛现象,严重的还会流脓,细菌或其毒素也可能随血液进入体内,引起全身组织器官的化脓性感染。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