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没有“绿色食品”证书 男子起诉超市欺诈消费者
法院:超市未提供证据判其赔偿消费者500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1日讯 袋装鸡蛋内出现绿色食品图形的广告标签,超市却拿不出相关“绿色食品”证书,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6年12月24日,董先生到三明一超市购买了1包价格为10元的袋装家鸡蛋,袋内有绿色食品图形的广告标签,注明“绿色蛋、高营养、无公害”字眼。董先生要求超市出示该产品厂家的绿色食品证书未果,便认为超市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董先生通过三明市三元区工商所12315投诉,认为产品标签为“绿色食品”标识,而超市未对宣传的绿色食品进行认定,涉嫌虚假宣传,同时投诉另一件商品(柠檬)不符合食品外包装标准,请求协调处理。同月27日,三明市三元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现场调查时,未发现袋装家鸡蛋内的“绿色食品”标识。经12315调解,超市同意对两件商品赔偿500元,因董先生不同意,未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董先生将超市告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他认为超市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负责人辩称,董先生确实在超市购买了袋装家鸡蛋,但董先生所述的“绿色食品”广告标签没有注明生产厂家及销售者,无法认定是在超市销售时存在的,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董先生要求赔偿的数额不予承认。请求法院驳回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与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调取了超市的视频监控,但因监控只能保存15天,董先生购物时的视频监控已经不存在。法官认为,董先生在超市购买了袋装家鸡蛋,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应出售给董先生与商品标识相符的商品。虽然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未在现场查到鸡蛋内有“绿色食品”标识,但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妥善保管争议当天的监控,导致相关证据灭失,其后果应由超市承担,所以认定董先生提交的“绿色食品”标识的广告标签存放于袋装家鸡蛋内。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董先生5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物时,若与商家发生类似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建议先通过12315渠道进行协调解决,如解决不成,仍可以留下书面材料,便于诉讼时使用。同时,应当保留好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于新鲜蔬果等商品应及时拍照留存,尽量保持原样。相较于消费者而言,商家往往拥有更丰富的各项资源。对发生在商场内的购物事宜,拥有监控的商家在举证方面更有优势。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先行保留监控,并及时出示商品相关合格证明,避免出现更大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柯月香 刘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