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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公益诉讼不能止步于破冰

2018-03-27 08:44: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日前,最高检向社会推广了两个食药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其中包括早前由南平市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这起案件中,被告违法使用工业松香,对其所销售的鸭子进行脱毛处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作为福建首例食药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被认为具有破冰意义。

公益诉讼向来被视为破解“公地悲剧”的有效手段之一。以食药安全领域为例,传统的救济手段存在天然局限性。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与繁琐的司法程序,在涉案标的较小的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大多选择吃哑巴亏,放弃私益诉讼维权。行政手段则常常力所不能逮,难以实现监管与执法全覆盖,且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食药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公益诉讼是传统救济渠道的有益补充,能够更高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向违法行为者施加更大震慑。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现了公益诉讼入法。但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大多局限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食药安全领域,则进展缓慢,鲜有案例。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制约因素。

这从国内有限的案例中,或许可以窥见食药安全公益诉讼的操作困境。

南平一案最终以法院主持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仅通过本地媒体进行公开致歉。同样,2016年长春中院审结的销售假冒食用盐一案,被认为是国内食药领域公益诉讼首案。该案由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提起,长春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最终,法院判决该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仅仅公开致歉,此外再无其他民事赔偿责任。这显然与公众期待不符。其原因不难理解。相较而言,食药案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在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时,如何论证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相关性,何以判定损害程度与经济赔偿之间的关联性,损害结果统计量大、鉴定难……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操作难题。

同样的困惑,也出现在起步更早的环境公益诉讼领域。2014年,龙海市检察院提起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根据涉案企业的污染程度来确定民事赔偿额度。几易方案后,原告方选择通过企业用水量笼统换算排污量,最终确定了20万元的排污费。经办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无奈表示,由于取证难、固定证据难、鉴定难,不少案件只能以“赔礼道歉”“象征性民事赔偿”等折中的方式结案。

由此可见,食药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仅仅实现破冰,还远远不够。尽早建立完善的配套体系,破解司法实践障碍,才能真正通过公益诉讼破解“公地悲剧”。近年来,公益诉讼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高频词。但从立法角度来看,更多是解决了提起公益诉合法性与讼适格主体的问题,至于实践层面的制度设计,依然较为薄弱。

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何有效衔接与配合,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调查、鉴定与评估,该遵循什么样的规范与标准,如何引入专家力量辅助办案,如何解决公益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问题……破冰之后,公益诉讼行稳致远,还需更多考量与探索。

(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