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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检察院不断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18-03-27 08:59: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坏人不放过 好人不冤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经过审查,这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能够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系初犯、偶犯,被害人也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罗某没有逮捕必要,我院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日前,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办案检察官曹发文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近年来,清流检察院始终以案件质量为抓手,慎用逮捕措施,依法保障人权,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63件23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8件195人,不捕38人,不捕率为16.3%,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26人,无逮捕必要不捕10人,不构成犯罪不捕2人。平均办案时间为4.6天,未出现捕后不诉、捕后撤案、捕后判无罪的案件。

强化证据分析

把好证据质量

“我们在办案中一定要加强证据审查,把握好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关。”不久前,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侦监干警召开业务学习会,进一步强调证据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并对具体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为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坚决做到每案每人必讯,注重证据的综合分析,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得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的结论,确保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同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逮捕而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犯罪嫌疑人,共同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017年12月,在办理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承办检察官对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司法鉴定提出了疑义:“被害人伸指肌断裂,但已缝合修补,怎么会构成轻伤一级呢?”承办检察官立即委托三明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复核,经复核最终认为伤者受伤基础不重,经治疗大部分伤者功能可基本恢复,建议重新鉴定。随后,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果然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们是国家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不放过坏人,但也不能冤枉他人。”检察官曹发文说。

强化审查机制

提升案件质效

不久前,清流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了一次特殊的审查会议——“社会危险性审查”,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开展审查。

审查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邱某的行为不是故意为之,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邱某的行为系偶然发生的过失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经评议,一致认为邱某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清流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参考各方意见后,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邱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诸如涉及交通肇事、邻里纠纷等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些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情节,构罪即捕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对犯罪嫌疑人身心也带来不良影响,像这类案件就应该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检察官告诉记者,该院立足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院还会逐案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详细说明不捕理由的同时,详细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对可能发生涉检上访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预案。三年来,该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0人,发出《补充侦查提纲》21份,公安机关均未提出复议复核,也未出现被害人因不服不捕决定而上访申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