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保护我省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0日讯 29日,《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主要突出对生态林保护、利用方面的限制与规范,并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在保护对象的明确方面,由于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的划定标准已有详细的专业性规定,并且我省已经完成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因此,《条例》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围仅拟做原则性规定,不做具体标准规定。 在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拟衔接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实行三级保护管控措施:“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按照相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开发利用需国家审批。 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管护经费,是长久保护的重要鼓励方式。因此,《条例》在资金保障方面拟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与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进行区分,同时提出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资金的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补偿方式上,《条例》创新借鉴我省在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 (记者 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