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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远程锁定手机 勒索“解锁费”获刑

2018-04-03 09:48: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3日讯   使用自己的iphone手机上网时,突然发现屏幕上显示“此机已被锁定,解锁请联系QQ:3XXXXXXXX”,出现这种情况,手机系统极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恶意破坏,借机勒索“解锁费”。近日,尤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余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12月以来,余某某通过网上直接购买或人工破密等方法获取大量苹果手机“破保料”(一组包含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密保信息、生日信息的数据),并利用获取的“破保料”登录苹果网站,更改他人苹果手机ID的账号、密码、邮箱等信息,远程抹除苹果手机数据,破坏手机的信息系统,锁定他人苹果手机导致他人苹果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然后通过发送邮件给被锁定的苹果手机ID的联系邮箱,要求对方添加其指定的QQ号解锁手机,索要300元至800元不等的解锁费。直到案发,余某某通过该手段累计锁定被害人郑某等人苹果手机达569部。2017年5月10日,余某某被尤溪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远程锁定他人苹果手机五百六十九部,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到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傅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