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黄春源:奉法为民的“把关者”

2018-04-11 09:3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1日讯   进入福州市检察院20多年,黄春源有15年左右的时间从事控申工作。在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岗位上,每天面对着形形色色的人、各式各样的申诉理由,工作异常繁琐,黄春源却始终把群众的事当作天大的事来办,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依法纠错,也找准方式和时机不厌其烦地向群众释法。

“控申可以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卡。”黄春源告诉记者,尽管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程序的把关,自己经手的案件也大多没有改判,但“凡事没有绝对”,所以每受理一起案件,黄春源都会认真了解、审核案件的每一个细节。

黄春源(左一)接过当事人申诉材料

翁某因故意伤害犯罪,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随后向福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表示不服。黄春源在审核卷宗及与翁某的交谈中发现,法院在裁定中均认定其构成累犯,而事实上,翁某虽确实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次犯罪,但前罪实施时未满18周岁。彼时,《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出台,按照修正案及解释规定,其应不构成累犯。“法院的裁定有误。”黄春源立即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接受检察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将翁某的刑期变更为两年。

“很多案子其实并无法律上的问题,只不过当事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黄春源告诉记者,他既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把关者”,也是一个“说法者”,要向群众说清楚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了解他们的诉求,“让他们从不信任、不理解、不接受,到信任、理解、接受,并尽己所能帮助他们。”

2015年,一起申诉案到了黄春源手中。申诉人王某玉的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瘫痪,检察机关考虑到肇事方郭某系过失犯罪,且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王某玉申诉应该撤销该决定。黄春源认真审查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并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判断基层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无法律上的问题。随后,黄春源通知王某玉到院。

一见到王某玉,黄春源便有些愣住了,原来王某玉是一名残疾人。“自己身体残疾,丈夫又瘫痪在床,孩子还在上学,生活压力很大。”在随后的交流中,王某玉吐露了内心的想法,丈夫受伤瘫痪后需长期护理,自己身体不便只能花钱请护工,开销巨大,加上两个还在上学的孩子,郭某赔偿的费用显然已无法支撑起这个风雨飘摇的家。

经过释法说理又自己掏钱把王某玉送上回家的车后,黄春源陷入了沉思:“如若一切如她所说,重新撑起这个家确实举步维艰。”隔天,黄春源便驱车来到王某玉所在村,核实其家庭情况确如其所言。于是,黄春源动员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为其争取到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这5万元只能解燃眉之急,重要的是今后的生活。”此后,黄春源又多次前往其所在村落,商请镇、村两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其家中现场办公,协商为其解决低保、可持续就业等问题。黄春源事无巨细的帮助让王某玉感动不已,最后其主动撤回了申诉。

“做我们这个工作,既要保持法律的严谨,又要适时地将心比心。”正是抱着这样的理念,工作20多年来,黄春源办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近200件,件件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了司法公信。

(本报记者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