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自制商品问题调查
观点采撷: 网售自制商品 怕“碰瓷”还是存“软肋”? 舌尖上的享受,不能忽视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一些自制食品披上“手做”“家庭作坊”“私房”“妈妈味道”的“外衣”,通过网上购物平台,渗入普通人的生活中。不少出售自制食品的商家,会将“不添加任何防腐剂”作为卖点,有意无意地打上“高端小资”的标签,向买家进行推销。但实际上,一些商家私下里也承认,他们加工售卖的食品缺乏安全检查,“保质期”等标示也是根据经验自行判断。 网售自制商品何以怕“碰瓷”?说来道去,其实还是怕对食品安全的刨根问底、盯住不放。因为,相关法规已有规定,卖家在网上销售自己种植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无毒、无害。而事实上,很多网售自制商品只听进了前者,却对“但”之后的要求与警醒则不是那么上心,甚至常常扩大“无证”范围,擅越安全底线。如此“有缝”之蛋,自然要怕被“叮”和被“讹”了。 自从《舌尖上的中国3》第四集播出之后,片中提到的中药手工养生口红就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观众们除了对美食节目讲化妆品感到奇怪之外,还对自制口红的不规范感到诧异。不少网友更吐槽,剧集中出镜制作口红的工具,也是在网购平台上十分常见的“三无产品”。所以,网售自制商品并非不可,人们担心的是,倘若像需要严格安全监管的化妆品也能“随制随卖”, 那些热衷购买使用还自以为捡了便宜的大神们,其“以身试险”的胆子也真是够肥了。 网售自制商品是怕“碰瓷”,还是存“软肋”?早有食品业内的专家表示,很多自制食品的商家并不具备专业设备及制作知识,导致这类“三无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消费者来说,网购这些“三无”的自制食品,一旦发现问题,因为缺乏生产方的信息,维权起来也很是困难。事实确也如此,眼下各种面膜类产品在朋友圈极为热销,且往往打着什么“排毒美白”的功效,神乎其神地吹嘘其“效果看得见”。但行家的揭秘是,效果快的产品大部分成分超标,“美白神速”的神话背后,只能是铅汞的超标。 先天不足,才会后天“落病”。由此而论,那些怕“碰瓷”的网售自制商品,尽管有可能遭遇极个别的“恶意”维权和索赔,但心里更清楚的一点则是,手工、私房等“虚假高端”的概念虽被炒得热火朝天,作为食品最基本的安全问题,却也成了一击就破的“软肋”。而补上漏洞、去除“心病”,必然需要卖家、平台和监管的齐抓共管。 (司马童 南方网) 与法同行: 自制产品与“碰瓷”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记者: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可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开网店的行列。不过,有不少网店出售的商品是店主自制的产品,比如糕点、保健食品等。其中有不少人认为,此类网售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属于“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发票、购物凭证),网上购买需要保存实物照片、购物链接、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向网络交易平台或卖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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