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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图案与他人相似 这家服饰店吃了官司

2018-04-26 09:47: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侵犯了广州某公司的著作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将乐县某服饰店开的网店所销售服饰上印着的图案,与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图案相近似,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认为该服饰店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要求索赔。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完成美术作品制作后,于2017年3月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载明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

不久,该公司发现将乐县某服饰店在淘宝网上开设经营网店,将该公司所享有所有权的图案使用在其销售的服饰上。2017年8月,广州公证处人员以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利用办公电脑链接互联网进入淘宝网,在将乐县某服饰的网店购买了牛仔短裙等3件服饰,并对购买行为进行截图保存。

2017年11月,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乐县某服饰店老板汤某收到起诉材料后举证一份“店铺转让协议”,其协议约定:淘宝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黄某后,一切经营行为与汤某无关,黄某不用该店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并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对此,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黄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侵犯著作权 赔偿4万元

该侵权案中,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系被控侵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美术图案作品主要被使用于高档服装上。经对比当事人提交并经证据保全的图片,可以确认将乐县某服饰店使用在淘宝网店销售服饰上的美术作品与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图案相同,且用途一致,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在同类商品上向公众传播相同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将乐县某服饰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侵权行为系以将乐县某服饰店名义实施,将乐县某服饰店对外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乐县某服饰店承担责任后,有权依内部经营协议,向实际侵权人黄某追偿。故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黄某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判令黄某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将乐县某服饰店赔偿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推广,电子商务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网上购物也成为消费者推崇的购物模式,因此而产生的侵权问题也令商标权人及消费者头疼不已。该案界定了网购网站的销售者属性、网购网站对商品来源及权利状态的审查义务及网购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赋予网购网站销售者的法律地位及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这既有助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本案的审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