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获点赞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7日讯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将4万元司法救助金交到被救助人杨某顺手中,并勉励其好好学习,努力考上大学,将来孝敬家人、回报社会。 近年来,该院立足检察职能,搭建兜底工作平台,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让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2015年至今,共对7件8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39万多元。 在对未成年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时,该院针对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双方矛盾开展化解工作:一方面注重在办案过程中释法说理,阐明法律规定,使救助对象能客观正视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另一方面用贴心周到的关怀,平复他们的情绪,消除他们的仇恨、抗拒心理,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从而既解决当事人困难,又息诉罢访,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海沧区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 相关链接: 2018年2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白艺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