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银行卡 悄悄取走7000元
法院:此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4日讯 不义之财不可取,捡到的东西就该归还失主,但有些人就是财迷心窍,东西装进口袋就当成自己的了。殊不知,一不小心就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近日,德化一男子就因捡到他人银行卡去ATM机取款被判刑了。 去年春节期间,常年在外经商的小洪回德化探亲。在此期间,小洪到姐姐经营的烤鱼店帮工。 一天中午,小洪忙完所有的活到店门口休息,突然发现地上有一个钱包。小洪将钱包捡起,迅速打开钱包,里面果真有几百元现金。他迅速将钱收入囊中,又里里外外地将钱包搜了个遍,发现还有几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卡的背面还写有数字。小洪喜出望外,决定到ATM机上去“碰碰运气”。 当晚,为掩人耳目,小洪驾驶摩托车到远离姐姐餐馆的ATM机。准备取款时,自觉心虚的小洪还用外套将脸遮挡。小洪插入银行卡并输入密码,惊喜出现了,卡内还有7000多元的存款。小洪觉得自己真是走大运了,遂分3次取出7000元。之后,小洪将银行卡丢弃,并离开德化。 随着失主报警,东窗事发,小洪最终被警方抓获。 事后,小洪主动退还全部款项,但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德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前科等情节,判处小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其中,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案件中,小洪拿捡到的银行卡取走了7000元,系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拿捡到的银行卡取钱已经不止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捡到银行卡,切记保持头脑清醒,勿因一时贪婪付出沉重代价。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荣平 曾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