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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18-05-18 09:55: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成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8日讯  驾驶证尚在实习期,一男子便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不料碰撞到他人。保险公司以“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为由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拒绝赔偿。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肇事者应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7.7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1万元。

2016年1月,郭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行驶在沈海高速上时,碰撞到在前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布控的工作人员阿刚(化名),经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阿刚一级伤残。经交警认定,郭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7年5月,阿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3.4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郭某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阿刚认为,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506.8万元,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8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5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认为,阿刚及作业单位没有在事故车辆后200米处放置三角警告标示牌,至少应当承担40%责任。而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条款免责不成立,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对于“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且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郭某所持的驾驶证处于实习期内,该行为属“不具备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实习期内上高速行驶必然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阿刚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阿刚合理损失共计355.9万元。保险公司既未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郭某的行为属于免赔事由,也无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况”的约定得出郭某的行为属于免赔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承办法官解释,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上述保险条款中“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而上述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上述保险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上述保险条款中的“法律法规”不应解释为包括了部门规章。且该保险条款未对实习期内驾驶人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保险人免责的情形作相关的约定,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就该免责情形向郭某作出提示及说明。因此,郭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的情形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不要在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